三个调整具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由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调整到10%;投资同家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调整为投资行业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可达到10%;投资同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调整为不得超过该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两个不限制具体为――新股申购由原来的不超过10%调整为不设限;取消过去年涨幅超过100%的股票的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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