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遭遇亏损 受托者被判按约赔偿 ■ 新华社记者 刘丹 发自上海 徐女士委托股友王女士为其炒股,双方约定9比1分成,不料亏损了12万余元。5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受托炒股人王女士赔偿徐女士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徐、王二人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时成为股友。2007年4月,徐离沪外出曾委托王代为买卖股票,盈利后徐给予王3000元作为酬金。8月31日,双方又签订炒股委托协议,约定由王用徐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徐、王9比1分成;如有亏损,徐、王1比9承担。10月初,炒股发生亏损,王表示将尽力在同年国庆节后争取转亏为盈,并称若再亏损由其全额承担。10月份,王并未扭转颓势。徐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亏损的12万余元。 王女士称,徐在协议到期之前更改股票账户密码,未如约给予机会扭转局面,故徐违约在先。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为有效。鉴于徐未给予机会确实使王丧失减少损失甚至盈利的可能性,因此,酌情适当减少王女士应承担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现金误转他人账户 法院依法如数讨回 ■ 新华社记者 苏海萍 发自长沙 在银行办理转账时,误将1万多元现金转入他人银行账号。面对如此“荒唐”的损失,湖南常德津市市法院日前判决,获得此笔现金的银行持卡人依法返还所有金额。 据介绍,原告游某在使用银行ATM机转账时,因输错一个号码,将本应转给朋友的1.3万元现金转入他人银行卡账户内。事后,游某立即请求银行紧急止付,银行核对转账情况后,将此款予以冻结。根据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误转入的银行卡所有人系赵某。游某按照开户资料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要求退回此款,但对方坚称自己既不是赵某也不认识赵某,更不知道游某误转的银行卡所有人是谁。追款过程几经周折后仍无所获,最终,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查明赵某系游某误转银行卡的申请人和持有人,赵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造成游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将其账户中的1.3万元返还给游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