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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http://www.788111.com  日期:2008-05-05  来源: 每日新报

案例: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15万元,店内货物保险金额3万元。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火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店里的杂货搬了出来。不料街上的人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故发生后,老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后确认,老李店铺被完全烧毁,店内烧毁货物约1万元,抢救出来被哄抢的货物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店铺损失和店内被烧毁的货物损失,共计16万元;而对于被哄抢的货物则拒绝赔付,理由是货物不是被火烧毁的。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向老李赔偿全部损失18万元。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败诉呢?

  在保险四原则中还有一个“近因原则”。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通常很多,有主要的也有次要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近因就是引起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损失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意思是说造成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得赔偿。

  新报记者 王婷 通讯员 王浩 甄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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