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理财 | 期货| 港股| 股指期货| 宽频| 股吧 | 社区 | 学院
行情 | 基金 | 行业 | 个股 | 黑马 | 必读 | 内参 | 市场 | 机构 | 要闻 | 港股 | 新股 | B股 | 权证 | 中小板 | 专题 | 创业板 | 在线答疑 | 自选股
大赢家广告
 大赢家首页 > 股票 > 学校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http://www.788111.com  日期:2008-04-24  来源: 证券时报
  第一条 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
  (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本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第四条 本所会员及具有本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五条 不具有本所交易权的下列投资者经本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托投资公司;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财务公司;
  (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七)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八)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的,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所会员推荐书;
  (三)申请人概况及有关营业执照;
  (四)可进行证券买卖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七条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第八条 本所鼓励会员积极开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业务,并为此提供协调、组织和转让等服务。
  第九条 本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有关一级交易商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需求的提出与受理;
  (二)转让的组织与成交的确认;
  (三)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
  (四)清算与交收。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当日受理并及时办理。其他业务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操作。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
  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本所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 本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违反本所规定或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四)取消大宗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一级交易商资格、合格投资者资格。
  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下一篇: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字体: 】 【收藏】 【复制网址】 【打印】 【进入论坛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大赢家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 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 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大赢家软件金叉股是哪些?:
相关新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07-05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8-06-28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2008-06-28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06-28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8-06-28
新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发布 2008-06-28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 2008-06-20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2008-06-20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2008-06-07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2008-06-07
将大赢家网站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大赢家网站添加到收藏夹吗? ↓Adobe Reader PDF阅读器下载↓  ↓如何防范炒股帐号被盗?↓
关于大赢家 | 网站导航 | 产品与服务 | 用户反馈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内容合作 | 广告合作 | 加盟代理
大赢家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401栋4楼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96 6666
版权所有:大赢家财富网 深圳市大赢家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404]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