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基本情况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为“新会计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老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具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它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能全面覆盖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的准则体系;其次它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实现了与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的一套准则体系;最后它是着力于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准则体系,目标更为集中和明确。可以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跨越和突破,对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吸引外资以及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会计准则出台前,保险业执行的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是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都适用的一套会计制度,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得不够全面,在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也存在一些重大的差异,比如再保险业务按照“账单法”而不是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等等。由于新会计准则只是要求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而当时全国100多家保险公司中,只有3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因此这套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并不能改善大多数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在保监会的提议下,全行业对保险业能否先走一步,提前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经过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大家在认识上得到了统一,认为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保险业改革、发展和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市场化、国际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保险业完善公司治理、转变经营观念、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全行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后,保监会在2006年9月20日发出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所有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同时执行新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行业。
为保证准则的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组建了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保监会一位副主席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保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主要保险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保险行业的合伙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进行指导和协调,包括系统研究和全面清理新旧会计标准的差异点;研究有关技术标准,为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提供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拟定新会计准则的培训计划和标准,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纷纷成立了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甚至公司一把手亲自挂帅。
全面、及时的培训是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通过培训,能够为保险业培养一大批真正全面掌握、深入理解新会计准则内涵的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2006年10月25日,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出台了行业新会计准则的总体培训方案,对培训组织方式、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培训时间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培训的覆盖面、进度和质量能达到2007年1月1日全面执行新准则的要求。其中在2006年11月,保监会专门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搞了一次保险业如何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系统培训,目的是要求公司的管理层要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切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因为这次会计准则的转换不仅仅是记账规则的变化,更是管理流程的再造和企业增长方式的改变。
经过紧张而周密的准备工作,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实现了新旧会计准则的切换,开始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编报企业财务报表。保险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对保险监管的挑战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当时在参与财政部研究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保监会就着手研究未来的新准则可能对保险业的各种影响和必要的应对之策。作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设施,会计准则的改变,不仅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流程、经营规划、产品设计、业绩考核、融资渠道、投资策略、投资者关系、税务等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会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和具体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和挑战。例如:
由于大多数监管规则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因此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会导致一些现行的监管规则变得无法理解和难以执行。比如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些比例限制,都是以该项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资产的核算模式和计量属性,也改变了总资产的金额,因此有一些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就变得非常不合时宜,需要考虑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监管者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或者不适应,可能导致检查和出台的新的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法规冲突,或者削弱了监管规则的预期效果。由于整个监管系统的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了解和掌握还有一个比较的过程,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不完全适应的状况可能还会持续两到三年。
再比如,目前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采用的是“全科目”模式,即以多级明细会计科目为报送数据的基本单元。这种数据结构在过去以科目报表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条件下,是可能实现的。新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表导向”的会计规范,不再规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而是把这些本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和专业判断的项目,还权于企业。这才是会计标准的本来面目。因此,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的核算原则和系统已经无法支持传统的以科目为基础的会计和统计规范,如果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不改变以多级科目为基础的数据获取结构,那么监管者获取的数据的质量将显著下降,使统计数据逐渐失去决策价值。因此,新会计准则对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设计理念和数据模式提出的重构和调整的迫切要求,影响是长期和深远的。
还比如,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金融工具的核算。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核算,完全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但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将明显增大保险公司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波动性,而监管机构面对一家偿付能力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急剧波动的保险公司,要实施恰当的监管措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新会计准则对偿付能力监管更重大的挑战也许还不是指标波动性问题,而在于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投资市场周期是正强化关系,即投资市场的泡沫越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浮盈)会越多,偿付能力也表现为越充足,那么就越有“实力”去投资更高风险的品种,从而表现为有更多的收益和更高的偿付能力。本来监管指标的本意,是要在市场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即时显现潜在的风险。但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一最核心的监管指标,与市场风险(泡沫)是相互强化的正相关关系。这对于监管的有效性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危险。
此外,随着会计标准的国际化,监管部门用于评估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会计标准与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会不断增强,甚至最终实现合二为一。在此背景下,保险监管机关能否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也成为保险监管能否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新会计准则实施本身对会计准则制定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除以上谈到的几方面外,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对保险监管的挑战,还有很多。随着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大陆和台湾的保险监管都将面临更多的共同的问题和挑战。两岸的交流和理解,将有利于两岸的保险监管业在会计国际化的趋势下,通过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实现行业快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