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的话: 由于工作关系,一心与中小投资者接触较多,一心的工作信箱中总是充满了他们的邮件。在与他们的交流与沟通中,了解到他们对券商大量创设权证有许多不满和质疑。一心在读者热线中曾多次反映他们的观点,也多次邀请专业人士为他们释疑解惑,但投资者对权证创设问题的反映仍然十分强烈。今天,一心再次利用读者热线这一阵地,让投资者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达出来。一心希望中国的权证市场更加健康理性,也希望这个市场中的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
创设不能忽视股改权证的特殊性
股改权证有两个属性:首先它是权证,有权证的属性,或曰共性;其次它是对价,它是在股改当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自己的非流通股能够流通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一种利益。这部分利益归流通股股东所有,这是股改权证的特殊性。
从权证的角度来说,股改权证可以被创设。因为《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根据这条法律授权制定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个暂行办法是合法的。然后,交易所再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制定权证创设的规定,应该说也是合法的。但这只是注意了股改权证的一般属性。
股改权证更重要的是它的特殊性。股改权证作为一个公司大股东股改对价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从股东大会通过股改方案以后,股改权证的总量是不可变更的。哪有创设别人利益的道理呢?这不是侵犯别人的权益吗?股改权证作为具有一般属性的权证,它在二级市场的涨跌及引起的收益或损失,都是获得对价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自己的事。允许券商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扩大了股改权证的数量,使股改权证的价值遭受贬值,使二级市场上的涨幅受到限制和压制,则是损害了持有股改权证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不看股改权证的这一特殊性就允许券商创设。如果说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是怕二级市场爆炒权证造成市场的不理性,那么可以不让股改权证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如后来一些公司进行股改时就约定了权证不上市交易,从而不叫权证,而叫权益。(张书怀)
权证创设应暂缓实施
权证创设自诞生之日起,一直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批评。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当尽快对这一资本衍生品的游戏规则作出改革和完善,使之完全符合“三公”原则。
首先,全国人大应当尽快讨论和确定权证创设的合法性。我国前年7月推出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还只是一个部门的“暂行办法”,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论证和通过。
其次,权证创设不宜纯粹异变为少数大券商抢夺广大中小投资者财产的工具。众所周知,我国股市现有的权证品种均为上市公司股改时,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部分配给流通股股东的。它从设计上几乎就没有考虑过要使流通股股东有行权的机会和可能,其“价值”仅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不付或少付对价。但它在形式上毕竟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契约”。因此,从法理和公平的意义上来说,券商在“创设”权证之前,应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和达成新的具有透明度的权证创设“契约”,并提前予以公告,以保证原权证品种的持有人享有知情权。最起码应仿效港交所的创设T+7的游戏规则,让权证持有者至少有一周的交易时间作出是卖出权证还是继续持有权证的选择。
再者,权证创设不宜纯粹异变为少数大券商联手操纵相关股票价格和权证价格的工具。从已经创设的权证来看,少数券商存在联手操纵相关股票价格和权证价格的嫌疑,就连创设某只权证品种也完全是一致行动。因此,笔者认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在未经全国人大讨论、论证和通过之前,应当暂缓实施。(李想)
创设制度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我认为,创设股改权证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权证创设制度并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是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常见的一种制度,它是用来抑制权证投机行为的。但股改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权证形式,它与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一种“对价”,其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
另外,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作为股改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股改权证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其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而且,股改方案的实施也必须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股东发放股改权证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没有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
尤其重要的是,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是对股改权证持有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股改权证作为一种对价形式,投资者拥有从其身上获得利益的权利。而券商创设权证明显损害了投资者对股改权证最大利益的获取。(皮海洲)